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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孙存亮、汪邦友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存亮,汪邦友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存亮。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邦友。再审申请人孙存亮因与被申请人汪邦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存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于 泓审 判 员  周建会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