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冯佩全与冯佩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佩全,冯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冯佩全,男。被执行人:冯佩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佩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佩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8万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金额1.0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崇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文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