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安永焕、徐贞久与王德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焕,徐贞久,王德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安永焕,男,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原告:徐贞久,女,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利,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诉被告王德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焕、徐贞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焕、徐贞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焕、徐贞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负担。审 判 员 李 花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刘成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