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石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系被执行人曾某某之妻),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某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欠款3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及逾期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系中英人寿保险公司职员,因被执行人曾某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工资收入,直至提满执行标的款项4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