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号原告武某某,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告曹某某,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