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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光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光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法定代理人燕道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光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光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光诗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光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州北路支行6222……5220中的存款600000元(已冻结5262.56元),冻结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二、冻结被告王光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帐户6222……4872中的款600000元(已经冻结8841.82元),冻结期间为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