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陈德周、邱泉霞、王德胜、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滁州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小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陈德周,邱泉霞,王德胜,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小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东路。被告:陈德周,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邱泉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德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城镇。法定代表人:陈正飞。被告:滁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长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兵。被告:范小丽,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周、邱泉霞、王德胜、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滁州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小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德周、邱泉霞、王德胜、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小丽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