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