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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安徽省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忠,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正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吕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不服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徽文化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肖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