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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符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