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露与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05号原告王露,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文鑫,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万焦,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2号楼2单元21506室。注册号610112100007374。法定代表人张红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与被告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露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96元,其余229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