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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晓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健,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3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会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会及其辩护人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斯华东前往义乌市商贸区卡博名媛会所二楼靠门左侧第二个包厢内做腹部按摩保养,该会所员工即被告人王晓会在为被害人按摩时,发现被害人斯华东手腕佩戴的玫瑰金卡地亚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5万元),遂趁被害人斯华东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斯华东手腕上的手表偷偷取下,并藏匿于包厢内柜子上的吊篮里。在被害人醒来找寻该表时,被告人王晓会佯装不知情。次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晓会再次至该会所的上述包厢内,将窃得的手表取出并藏匿于该会所内靠门右侧的包厢中存放毛巾的柜子里,欲事后取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该手表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晓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晓会辩称,一、其跟老板娘说过了顾客东西丢了在找,其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二、其没有看到顾客带的手表。三、其没有在口供中说其从顾客手上取下来手表。其是从吊兰里拿出来放到另一个房间,但不是从顾客手上取下来。其没有去偷,不是盗窃,其只是拿了手表。公安对其刑讯逼供,恐吓辱骂,所以害怕了,才说是自己偷的。辩护人蒋健提出1、对指控罪名有异议,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并不清楚被害人手上是否有佩戴手表。3、被害人做按摩时手有时放在两侧有时放胸口,而证人洪某进出多次应该容易看到。4、被害人陈述有多处矛盾,是否当时有佩戴手表有待查证。5、王晓会有遭到殴打恐吓是在另外房间,因此王晓会是在心生恐惧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因此,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有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斯华东前往义乌市商贸区卡博名媛会所二楼靠门左侧第二个包厢内做腹部按摩保养,该会所员工即被告人王晓会在为被害人按摩时,发现被害人斯华东手腕佩戴的玫瑰金卡地亚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5万元),遂趁被害人斯华东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斯华东手腕上的手表偷偷取下,并藏匿于包厢内柜子上的吊篮里。在被害人醒来找寻该表时,被告人王晓会佯装不知情。次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晓会再次至该会所的上述包厢内,将窃得的手表取出并藏匿于该会所内靠门右侧的包厢中存放毛巾的柜子里,欲事后取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该手表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晓会于2014年5月20日、5月21日的供述,证明其在给被害人做肠胃护理时,其听到被害人睡着,还打起呼噜,其看到被害人左手腕上戴着的手表,其就起了贪心,想把他戴手上的手表偷来,其就趁他睡着之时,就一只手抬起被害人的左手,然后另一只手把手表卡口用食指的大姆指按了一下,手表链就松开了,其就把手表拿下来了,然后其将手表放在包厢柜子的小吊篮子里。第二天中午11时许,其去包厢里把这块手表拿到对面的包厢柜子里面的毛巾下面藏起来。2、被害人斯华东于2014年9月23日的陈述,证明其在5月17日那天是戴着手表进入美容院的,在美容院里其没有取下左手腕上的手表,在按摩时其迷迷糊糊睡着了,是睡着时被人取走手表的,但手表是如何取下的其因为睡着了不清楚。被害人斯华东于2014年12月3日的陈述,证明其在2014年5月17日在卡博美容院做按摩时睡着了,醒来时发现左手腕上的手表不见,当时其打电话给其工厂的销售员询问其手表是否放在厂内,销售员称没有,整个电话过程是用普通话,按摩的那个女子在现场,后其回去查了其厂内监控及甜品店、洗衣店的监控后确认手表在该美容店遗失,遂在5月18日打电话告诉卡博理发店老板娘“飞飞”让她查监控,对方称监控没用了,其就去美容院找,在按摩的房间内没有找到。其在5月17日下午在该按摩房间时并没有在房间内找手表,其以为手表没有佩戴出门,付了钱后即离开,且没有告诉店里的人手表没有一事。3、证人洪某于2014年5月19日、2014年12月3日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当天也就是5月17日下午进去过被害人接受按摩的房间,其进去送药液、查看按摩情况。5月17日下午其并不知道被害人手表被盗,被害人也没有告诉过其。其是在5月18日下午“飞飞”跟其说后,其就到案发的美容间去找,在抽屉柜子、柜子上的吊篮及床下面都找了,没有看见手表。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梦娜袜业公司销售经理,今年5月17日被害人斯华东曾打电话给其,让其找手表,其后来告知斯华东没有找到。5、证人俎立英的证言,证明其为卡博理发店老板娘(即飞飞),2014年5月18日下午1时许,斯华东打电话给其,称5月17日斯华东到卡博名媛美容店做身体护理时手表不见了,然后其去问了洪某,洪某去包厢里面找了都没有找到,其也在场,之后其告诉斯华东没有找到手表6、搜查证及搜查录、搜查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明义乌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19日对义乌市商贸区5街156号卡博名媛会所进行搜查,在该会所靠门右侧第一个包厢里面的放毛巾的柜子中发现金色表带的卡地亚牌手表一只作为证据扣押。7、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涉案赃物手表已于2014年5月27日发还给被害人斯华东。8、户籍证明、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晓会的身份情况及没有前科劣迹。9、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9日,稠州派出所民警前往商贸区5街156号卡博名媛会所二楼,将被告人王晓会抓获。10、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的卡地亚手表,型号100120sx型,a1175彩金表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5300元。11、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明现场情况。12、现场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王晓会辩认,义乌市商贸区卡博名媛会所二楼靠门左侧第二个包厢为其实施盗窃地点;该会所靠门右侧第一个包厢里面的放毛巾的柜子是其藏匿赃物的地点。13、照片辩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斯华东辩认,6号照片(即王晓会)是为斯华东按摩的女技师。14、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晓会于2014年5月19日在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交代犯罪事实的视频资料。15、视听资料,证明被害人斯华东于2014年5月17日经过化工路351号福奈特洗衣店、进入杨小贤甜点店时左手均带着手表的监控视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晓会提出其不是盗窃,其没有从顾客手上取下手表,只是拿了手表,公安对其刑讯逼供才说自己的偷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晓于2014年5月19日至5月20日的讯问笔录是刑讯逼供下获得的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晓会于2014年5月19日、5月21日两次作出有罪供述。其中5月19日晚到20日凌晨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相印证,该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同步录音录像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且两次供述中提到的作案的细节与被害人及证人陈述的事实相吻合。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被告人王晓会在案发现场对盗窃过程一一指认。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晓会盗窃被害人斯华东卡地亚手表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晓会的辩解及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晓会提出其没有从顾客手上取下手表,只是拿了手表,其不是盗窃的辩解及辩护人蒋健提出的被告人王晓会不应认定有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寒冰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亦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