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x与被告刘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刘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邹x,女。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永钊,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y,男。被告委托代理人熊贵宣,系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与被告刘y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x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张 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泽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