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郭富栋,任晓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杨俊杰,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郭富栋,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被告任晓佩,成年。原告杨俊杰诉被告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代理审判员 于 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