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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崔洪山、崔景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起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洪山,崔景森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立字第1号起诉人崔洪山,农民。起诉人崔景森,学生。法定代理人崔洪山(系起诉人父亲),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鑫源里27-2-103。起诉人崔洪山、崔景森起诉被起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后十里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之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崔洪山、崔景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