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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欧阳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欧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刷子,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阳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4月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詹善瑜、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至同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望江县高士镇龙口村茅畈片欧阳某家一楼客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欧阳某明知刘某开设赌场,仍将其家中房屋租给刘某使用,并收取高额租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解称其并非像起诉书指控的“逃离现场”,只是不在现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涉赌资金刚达犯罪标准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欧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罪名表示不理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底至同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经他人介绍,在望江县高士镇龙口村茅畈片欧阳某家一楼客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并安排胡某、檀怀节在赌场为其“掌板”,同时安排檀怀节组织他人在其赌场附近的路口望风。被告人欧阳某明知刘某系开设赌场,仍将其家中房屋租给被告人刘某使用,并收取高额租金。2014年5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与冯某、檀巧云、何某等二十余人在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查获赌具麻将牌40张、骰子8粒、验钞机1台、抽红箱2个及人民币10288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欧阳某房屋租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逃离,于当晚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抽头渔利款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29212元,余款82670元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证人胡某、檀怀节、冯某、张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其在刘某开设的赌场内帮忙的相关情况;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受被告人刘某雇用,开车接送被告人刘某;4、证人何某、檀兰芳、万某甲、檀祥宏、曹某、檀巧云的证言,证实其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相关情况;5、证人万某乙、檀金保、廖某、檀结保、檀神格、檀神水、陈某、纪某、杨某、朱某的证言,证实曾在刘某开设的赌场围观及赌场的基本情况;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刘某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抽头获利等相关情况;7、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刷子”(刘某)从今年四月底到5月2日下午,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一共六天,刷子给其老公场地费的相关情况;8、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物品的相关情况;9、被告人刘某、欧阳某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10、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现场的相关情况,并予以拍照。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欧阳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并非法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予以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欧阳某违法所得5000元及赌具等予以没收,其他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光肖斌代理审判员  储星星人民陪审员  沈古元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