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殷玉香与朱长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香,朱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殷玉香。被执行人朱长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玉香与被执行人朱长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每月对朱长江的工资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浑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