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小东、刘宝娟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王小东,刘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健,男,1981年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小东,男,1992年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宝娟,女,1968年生,汉族,系王小东母亲。申请人李健与被申请人王小东、刘宝娟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铁岭县凡河镇政府经管站的土地补偿款(保全标的2.3万元)并用现金2.3万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东、刘宝娟所有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3万,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祥雨审 判 员 尚敬生代理审判员 蔺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