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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怀安县太平庄水库管理处与怀安县欣旺伟农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太平庄水库管理处,怀安县欣旺伟农牧开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5号原告怀安县太平庄水库管理处。地址: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郭玉海,职务:主任。被告怀安县欣旺伟农牧开发公司。地址: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永,职务:经理。原告怀安县太平庄水库管理处诉被告怀安县欣旺伟农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太平庄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