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城民初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丁姝月、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香港路店与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香港路店、东台市天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姝月,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香港路店,东台市天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710号原告丁姝月,市民。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香港路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555号。负责人刘卫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善国、顾成,该公司员工。被告东台市天力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姝月诉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香港路店、东台市天力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姝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姝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丁姝月负担。(原告已预交468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人民陪审��汤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馍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