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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非诉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件与张某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辉,肖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非诉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曙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玲,局长。被执行人张某辉。被执行人肖某春。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于2013年10月19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后,于2014年8月18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1384元。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依法送达了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夫妻在收到该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仍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作出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得当。且该征收决定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4)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21384元的征收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辉、肖某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红人民陪审员  肖艳丽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