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付长军与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代晓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长军,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代晓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长军,男,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田桂芹,女,住址同上,系付长军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长青,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晓贺,男,现住址不详。上诉人付长军、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晓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长军及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长军、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长军、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上诉人付长军、辽源富迪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2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