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关杰诉被告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杰,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关杰,男,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江油市人,大学文化。被告:夏媛,女,生于1984年10月13日,汉族,江油市人,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杰诉被告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及时预交。2015年1月4日,本院再次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00元,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杰自动撤回对被告夏媛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俊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