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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小村之恋餐饮有限公司与高学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小村之恋餐饮有限公司,高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小村之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经理。被执行人:高学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小村之恋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学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滨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