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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文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徐海。被执行人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02000185277。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321281000026307。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被执行人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02000133282。法定代表人陈亮。被执行人陈文涛。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9580105.32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11月26日的利息、罚息为1508250.21元,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利率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和陈文涛对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本金余额9000000元和2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52317元,由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景不锈钢有限公司、陈文涛对佛山祥泰之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诉讼阶段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涛、解燕所有的位于泰州海陵区碧桂园小区翠林环玉苑46栋03号及陈文涛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证号分别为泰州国用(2011)第431706061、431706066、431700708(共三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评估拍卖。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后,上述房产仍未能成交。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赵昌斌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