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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莫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4348号原告莫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金菊人民陪审员  潘润兰人民陪审员  陶 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璐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