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莫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4348号原告莫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金菊人民陪审员 潘润兰人民陪审员 陶 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璐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