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国庆与张关波、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万源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庆,张关波,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宋国庆,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被告张关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卫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星宇,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庆诉被告张关波、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张关波涉嫌集资诈骗、伪造印章犯罪案被逮捕,达州市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至今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