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汤凌云与俞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汤凌云,女,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俞春平,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现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凌云与被告俞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凌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凌云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