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金地种业和被告宁海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金地种业,宁海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金 地 种 业 和 被 告 宁 海 滨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乾安县金地种业,住所:乾安镇梧桐大路580号,业主:李文明,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滨,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金地种业和被告宁海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