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诉人):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诉讼代表人: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蔡虎。委托代理人:陈良洲,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伟,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林谦,行长。原审被告: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艺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诉讼代表人: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赵健。上诉人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原审被告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房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上诉人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上诉人管理人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向上诉人债权人会议提出《关于不对(2003)深中法房再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方案》并提请表决,方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且已报原审法院备案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