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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杨维和、陈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杨维和,陈丽娟,郭力,龙岩艾文凯特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084-1。负责人王仲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国平,男,1972年2月3日出生,畲族。委托代理人蓝江玲,女,1990年4月5日出生,畲族。被告杨维和,成年,个体户。被告陈丽娟,成年,个体户。被告郭力,成年,个体户。被告龙岩艾文凯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2-24幢A47-2#店,组织机构代码:67846409-5。法定代表人温国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被告杨维和、陈丽娟、郭力、龙岩艾文凯特灯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