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开顶,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负责人:陈功盛,该矿矿长。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同成,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丛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