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赵鲁龙、钟丽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赵鲁龙,钟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寿尔福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毛炳旺。被执行人赵鲁龙。被执行人钟丽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特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赵鲁龙、钟丽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木清华小区5幢204室的房屋。2015年1月5日,买受人叶祥根(公民身份证号码:××)以7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鲁龙、钟丽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木清华小区5幢204室的房屋(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共字第××号、丽国用(2007)第6063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祥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祥根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