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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盐城神力制绳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神力制绳有限公司,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4号原告盐城神力制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恒济工业区神力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礼付,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子桃夭门村小马柱。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原告盐城神力制绳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盐城神力制绳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