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与焦四顺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焦四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负责人:徐勇。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四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诉被告焦四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卓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