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盛耀南与蔡觉醒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耀南,蔡觉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盛耀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觉醒。再审申请人盛耀南因与被申请人蔡觉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1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盛耀南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双方不存在借款18000元的事实。请求依法撤销(2007)南民初字第1173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依法向盛耀南公告送达(2007)南民初字第11739号民事判决,并告知其上诉权利、期限及上诉法院。2015年1月8日,盛耀南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向盛耀南公告送达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盛耀南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盛耀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