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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翁高峰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高峰,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75号原告:翁高峰。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高峰与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高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高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翁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