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顾安仁与范淑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安仁,范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顾安仁。被执行人:范淑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顾安仁与被执行人范淑兰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7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直接支付了100元,剩余案款1820元被执行人交纳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