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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坤与陶齐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陶齐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胡坤,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陶齐常,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胡坤与被告陶齐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