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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金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雪,王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雪,市民。被执行人:王福存,成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雪与被执行人王福存民间借贷代偿借款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王金雪的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金雪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