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雄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雄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2号罪犯李雄辉,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4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雄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雄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雄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雄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