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执字第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北京泰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杨西刚、张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杨西刚,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61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南场一村南场路6号。被执行人杨西刚,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淑华。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芝执字第6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西刚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8号7单元14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110.74平方米)。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西刚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8号7单元14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110.7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