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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诉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金凤、杨克云、杨克兰、杨芳与李俊、李学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金凤,杨克云,杨克兰,杨芳,李俊,李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余金凤,女,汉族,住无为县。申请人:杨克云,女,汉族,住无为县。申请人:杨克兰,女,汉族,住无为县。申请人:杨芳,女,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李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李学东,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城北乡。本院作出的(2015)无诉保字第0001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俊、李学东驾驶所有的苏KGU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