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南平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黄友珍,游小俤,黄友广,林升景,叶美玲,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代表人潘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南平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友珍,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小俤,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友广,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升景,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美玲,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燕,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南平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黄友珍、游小俤、黄友广、林升景、叶美玲、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南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黄友珍、游小俤、黄友广、林升景、叶美玲、林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南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