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锦彪与孙迪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迪丰,徐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迪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锦彪。上诉人孙迪丰为与被上诉人徐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孙迪丰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迪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