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吴起增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起增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8号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黄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建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吴起增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起增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庆阳市锐奇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78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