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瑞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瑞红。上诉人张瑞红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法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以来,上诉人张瑞红作为山西汾西瑞泰正太丈八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至今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就要求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其过错给第三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张瑞红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瑞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