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裁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家东与赵法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东,赵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裁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法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焦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