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98号。法定代表人管建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忠红,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金豪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周金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毅琦、金华海,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浙金民初字第2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具有直接影响,而(2014)浙金民初字第2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为此被告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2014)浙金民初字第2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需等(2014)浙金民初字第2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国俊人民陪审员 陈寿洪人民陪审员 金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