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与曹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曹方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夏晓民。委托代理人王燕萍,女。被告曹方兴,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市工联物业公司与被告曹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曹方兴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